一、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二、受理条件
1.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2. 申报单位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单位为分公司,其在外地总公司一般应为大型或特大型企业,其注册资本一般应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投资创办的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在外省市分支机构招聘的外省市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3. 申领《居住证》,应由申领人本人凭身份证或者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直接申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代理申报。
三、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 下午1:00-4:00(节假日除外,35度以上高温日下午接待时间为:2:00-4:00)
地点:金陵西路 28 号 2 楼福利保障中心
联系电话:962002或 63721888*3230/3258(只受理外服雇员)
居住证的相关政策,可阅上海市人事局网站 http://www.21cnhr.gov.cn

四、书面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国内学历可委托外服认定代办费:学历80元、学位80元)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本市住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注明亲友关系);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6、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7、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半月以上有效期);
8. 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有派遣资质的人才代理公司,还需提供《岗位协议书》)(点击下载)。
注:外服公司是具有派遣资质的人才代理公司,因此递交外服合同的,必须提供《岗位协议书》
9. 若提供公司劳动合同(非外服合同),还需提供委托书(公司同意外服公司代办员工上海市居住证并加盖公章)
10. 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
五、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在读证明)。父母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1份、父母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1份(需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不要随办
  4、退休人员办理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5、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