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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局有关规定,所有提交的材料和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复印纸。
一.留学人员必须本人递交以下材料:
1.《关于同意接受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司工作的请示》(用人单位盖章)
并请将该请示以E-mail方式发送到我司人事专管员信箱zhmf@fesconline.com(附件一)
2.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用人单位盖章);(目前向人事专员索取)
**原单位(档案所在地)同意调出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国外学位(历)证书、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4. 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5.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关于请认证留学人员国外学历(位)的函》复印件(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提供)
7.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8.出国前已注销国内户口的须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出国前未注销国内户口的须提交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出国前为高中(或等同高中学历)的须提交预科语言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已婚的提交结婚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落户证明材料:
a、户口若报入配偶的上海市产权房,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附件二),以及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原件;
b、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须提交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或同意落户证明;
c、户口若报入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由我司提供相关材料。
d、户口若报入本人在沪购买的产权房,须提交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进修人员须提交国外进修证明、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职称以上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5.回国开始到申请安置期间的待业证明或者录用单位证明和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属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7.属三资企业的另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8.如系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随迁、随调或国外随归家属须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 留学人员家属安置登记表一份(未成年子女不需,此表格与主办人表格一致);
- 国内(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国内随调配偶或随迁家属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三个月以内有效的体检报告);
- 国外随归家属人员未注销国内户籍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体检可免检;
- 国外随归家属人员已注销国内户籍的须提交户籍注销证明、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体检可免检;
- 国外随归子女(出生在国外属中国国籍)须提交国外出生证、中国护照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如配偶(中国国籍)放弃随办,请提供放弃落户承诺书。(附件三)
三.费用:300元/成人。
联系地址:南京西路288号20楼
联系人:人事专员 联系方式:23225188*5154 传真号码:33663530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23225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