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夫妻两地分居调沪"政策条件的,与我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服员工(指:境外公司驻上海代表处),劳动合同已期满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我司可以为其申报。外服员工先向业务部提交申请初审,申请表可以到业务部索取。
受理依据阅上海市人事局网www.21cnhr.gov.cn《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程序
(1) 员工向外服总部咨询;
(2) 审核原件,提供《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准备材料清单;
(3) 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报送市人事局审批;
(4) 通知本人审批结果,通过的员工按规定缴纳服务费。未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5) 户口转移及人事档案调动;
(6) 受理养老保险等关系转入(员工另需提供所需材料,详见上岗手续社会保险有关章节)。
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签名申请报告(附现用人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及外服业务部领导意见)申请报告表在外服总部领取;
(2)结婚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
(4)《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外服总部领取;
(5)双方学历(学位)毕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提供学历(学位)认定证明、获荣誉称号的证明等;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7)外省市商调函、原单位(档案所在地)同意调出意见及政治表现情况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8)上海接受单位同意调入意见及政治表现情况并加盖公章;
(9)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10)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原件(有效期内)
(11)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证明及上海市员工养老保险证明;
(12)上海户主同意迁入的亲笔证明信、户主户口或产权证复印件;
(13)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受理时间:每周一下午1:30—4:00
受理地点:金陵西路28号2楼201室
电话咨询:63721888*3234、3249
联系人:吴老师、杨小姐
注:若人事代理单位员工符合条件需办理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去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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